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2-28信息来源:信息部

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2020年12月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资质、产品管理、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设定过渡期至2022年1月1日。

此次规定首次通过偿付能力量化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险企必须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且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条件。互联网保险的销售突破了地域限制,有必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严格把关,避免产生大范围的负面影响。

十年期以上年金险销售门槛提高。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需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等条件。

重新定义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并对产品费率进行了限定。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等。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

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随着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增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加之互联网获客成本上升以及互联网人身保险销售难度上升等因素,价格恶性竞争、产品同质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杜绝保险公司在产品手续费率上报行不一的行为,有效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引导市场理性、有序竞争。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从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中存在实际问题出发,重新审视了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的基础性和细节问题,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政策进行全面升级,设定了更为全面、细致、统一的规则。未来在监管更加公平透明的外部环境下,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能够实现更稳健、更长远的发展。